近日,央视报道称深圳曝出了有居民楼房楼板开裂、墙体裂缝等问题,雨天房屋也出现渗水现象。后根据调查发现原来开发商在建筑房屋的时候使用了海砂,而海砂中超标的氯离子将会严重腐蚀钢筋。
老百姓这辈子买的最贵的一样东西应该就是房子了,谁都不会希望这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笔者去年打了不少房屋纠纷的官司,大多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业主新购买的商品房,均有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该无条件进行修复。例如房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则为5年。但是超过保修期之外,也并非说开发商就不需要负责,业主在保修期外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则应该在第一时间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自己的房屋做出质量鉴定,认定看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就像是新闻中所称的海砂房的情况,业主在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证明开发商使用了海砂作为建筑材料的,则完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索赔,房屋质量若有严重问题可能危及到住户生命安全的,业主也可以主张退房。
维权,嘴上说说容易,但真要打起官司,有两个问题会让业主维权感到困难和掣肘。一是房屋鉴定的问题。因为业主要维权的过程中,往往因为不清楚漏水的原因以及责任人到底是谁、房屋的质量到底是否存在问题等,所以需要在诉讼前或在开庭时申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的情况做出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确认的责任方承担,但是申请鉴定时,必须要业主先行预缴费用,而这种鉴定费用一般较贵。笔者办过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房屋的厕所出现漏水,鉴定机构认为应鉴定查验整个房屋,费用按照单价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花费一万多。这种鉴定已经算是较便宜、较基础的。一些业主会望而却步,考虑到鉴定费那么高,若鉴定结果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则不但不能打赢官司,而且还承担了鉴定费用,赔了夫人又折兵,问题不那么严重的话,只好算了。二是房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间很长,一审二审拖下来,没个一年半载是打不完的。早前曾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等纠纷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制度。例如房屋出现了漏水的现象,是否可以先行裁定在法院判决前,开发商等责任人先行将房屋修缮完好?但后来因为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而搁置。因此目前房屋质量纠纷中,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难以被法院裁定认可。
基于此,在司法诉讼难以对这类做出很好且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我国应该指定更严厉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开发商及建筑商的行为,设立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刑事法律上应该制定更严格的处罚规定,对于无良开发商和建筑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开发商和建筑商财大气粗,仅仅民事赔偿,基本上起不到根本的震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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