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笔者代理了一起房屋回迁安置的系列案件,几位当事人都是土生土长的广州老街坊,年岁已高且生活都较为穷苦。1997年他们居住的老东山区东华东路一带面临拆迁,开发商银建公司及房管局与这些被拆迁户签订了回迁及安置协议,约定在2002年商品房盖好后将按原址回迁,协议中清楚地约定了回迁的楼层、朝向和面积。正如期货一样,街坊们把自己的房子交了出来,得到了一张“值得期待”的协议。协议上有房管局拆迁办的蓝色印章,注明房产证已交,用我们法律界的行话来说,叫做“办产交”,这份盖了蓝色印章的协议,就等同于一份未来的房产证。
但不幸的是在随后的金融危机中,东山区一带出现了大量烂尾地块的情况,开发商将旧屋拆除后却又无力盖起新楼,地块就此荒废在那里。银建公司也不能幸免,开发的地块也烂尾,老街坊们的期待落空,安置补偿协议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为了解决烂尾地长期空置无人开发的问题,2006年广州市出台了烂尾地处理政策,对当时广州市在册的141块烂尾地(包括了涉案的东华东路地块)的处理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法院委托,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烂尾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卖给有能力开发的开发商。东华东烂尾地块,最终由振高公司竞得。政府为了鼓励开发商盘活烂尾地,政策规定了被拍卖烂尾地上的所有未提出弃产的被拆迁户一律不得按照原协议进行原址回迁,而只能引导、要求他们尽快以起诉的方式弃产并改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问题,货币补偿的每平方米的价格则以涉案烂尾地块第一位起诉弃产所判的价格为准。
根据该案东华东路涉案地块的情况,2006年便出现了第一位业主麦某向法院起诉弃产,而法院根据当时判决该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价格的补偿为人民币4000多元。因此如果按照烂尾地政策,笔者的这些当事人现在2012年如果起诉弃产,仍然只能按照人民币4000多元一平方米来拿补偿,这样显然不合理且难以让人接受。而振高公司在竞得烂尾地块后,已将地块盘活盖起了新的商品房,老街坊们决定不顾所谓的政策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回迁安置的义务。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振高公司买下了烂尾地块,承接了前手银建公司的债权(开发房地产卖房后所取得的收益),自然也应承接前手银建公司的义务(根据协议安排被拆迁户安置回迁)。本来这仅仅是一件很普通的合同、产权纠纷,但却成了一起行政事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开庭审理后根本无法下笔判决,根据政府和法院的要求,一直是希望让笔者的当事人弃产并将回迁安置改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理由很简单,依据的就是政府的烂尾地政策。而所谓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则以及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全部抛到一边,谈都不谈,案件从开庭后便搁置至今。法官若判我方当事人胜诉要求振高公司履行回迁义务,有违政府的烂尾地政策;但若判驳回笔者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则于理无据、于法不合。所以那次在法庭上,和笔者一起开庭的同事吴律师疑说:“到底权大还是法大?是不是任何一个当地政府机关的政策都可以盖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颁布的法律!?”这个问题是老生常谈,但是从来都没有真正解决,可见,从82宪法实施至今我国经历30年法制建设,但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并不是没有法律,没有处理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而是有法不依。政策和权力,往往还是要比法律要大,宪法和法律里所赋予我们公民的权利,难以落实。案子不出所料,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老街坊们败诉,认为因政府处置“烂尾地”特殊政策,振高公司不应承接前手银建公司的义务,同时认为老街坊们的回迁安置问题并不属于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
老街坊们的房子被拆了,这是事实,不能死板地一概以政策来解决问题,这样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会让群众对法律更加失望,虽然烂尾地政策对于盘活烂尾地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违反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精神。一位朋友知道这件案子,她说:“道理上被拆迁户是对的,但形势没有站在他们这边,他们手上没有任何谈判的筹码。法律在外国是最大的谈判筹码,透明公开人人可用,但在中国却不是。”若按照政府的这一政策来看,那些房子被拆迁的业主们,真的要求神拜佛祈求被拆迁地块千万不要烂尾。市场经济的发展,穷苦的百姓、弱势群体无法受益,当没有法律为他们保驾护航的时候,一概都是政策解决问题,处处都是政策比法大的话,他们注定面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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