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文章《没有个案公正,哪来司法公正》,官方微博在2月28日发出了这篇评论文章的摘录,文中称:“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案件,造成很大影响。个案不公,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链条。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公正,更要求及时的正义。”我们当年在法学院读书时,法理学的其中一个课题,就是探讨什么是“正义”。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成为了法律界的格言,五青年日后若真能被平反获释,也并非正义之事。
为了维护正义和避免冤案的发生,“程序正义”至关重要,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犯有罪的情况下不应定罪,是最根本的要求,仅凭口供定案极有可能会错判无辜,也会助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南方都市报1月23日《浙江5人疑坐冤狱17年 当年证据就存诸多疑点——不排除被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可能》与南方周末1月24日《浙江萧山五青年杀人案复盘——“真凶”再现 考研刑诉法》的新闻报道,1995年浙江萧山发生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警方在严打整治,政府“快侦快破”的要求下,抓获陈某等五名萧山青年,在仅凭五人反复翻供且疑点众多的口供下,法院终审分别判五人死缓及无期徒刑。事隔十七年,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偶然发现了劫杀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真凶指纹等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了另一嫌犯,据悉嫌犯已交待,浙江省高院已立案复查。
新闻报道中说萧山案件一位当事人家属向记者回忆称当时警方排查数十名青年,“听说主要是抓名字里面带'建'字和'冬'字,且没有正当职业的年轻人。”若此事属实,则是侦查机关办案的大笑话。
笔者曾在专栏中谈到广州天河法院第一任法官何炳汉老师自刊回忆录一事,何老师是刑庭法官,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他在书中也是明确提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研究之后”的问题。何法官在书中写到当年经办的越秀山女尸案,死者刘某为暗娼,公安围绕其身份调查后锁定了刘某的相好嫌疑人王某,据目击者称案发当日下午六时许见刘王二人同行于解放北路且频频争执,而当晚王某又是深夜归家,警方据此证据便将王某拘留,因审讯过程王某否认杀人,真假难辨,于是便请何法官参与甄别。王某称其当日与刘分手后前往剧院,中途入场看粤剧“醉打蒋门神”,有同在剧场看戏的朋友作证。何法官于是找到了证人,并联系剧组专门重演该剧,要证人辨认王某入场时正在上演的剧情,从而得出王某的入场时间。根据证人辨认后推断,王某入场时约七点四十分左右,随后何法官再找到几位暗娼调查,证实在几乎相同的时间,有暗娼称自己见到刘某与一男子在北京路财厅前路过。通过调查研究后,何法官断定王某并无作案时间,并非真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真的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的原则来办,即使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刑讯逼供,得出来的虚假口供也会在庭审中被检验出来。
产生冤假错案的另一原因,在于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不能很好地保护和落实所导致。新闻报道说萧山五青年的辩护律师在多次向法庭反映案件口供存在漏洞,法庭均不认可,律师做“无罪辩护”根本不可能,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做“罪轻”的辩护,庭上被告人稍有辩解,便会被法庭训斥。
笔者在几年前在与广州相邻的某县级市办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中一名被告人在即将取保候审之日死在了看守所。死者家属找到我们的时候,称之前已跟政府等部门反复交涉多次,包括投诉上访,仍然无法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已疲惫了。笔者及同事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为事情的解决带来了转机的空间。政府及公安部门得知死者家属委托了律师进行谈判和交涉后并没有抵制和反对,相反他们持欢迎的态度与我们律师沟通,同时我们也向家属做了工作和清晰地解释法律上的问题,最终双方愿意对尸体进行尸检,由家属指定法医机构、公安负责委托。在尸检报告排除了死者并非“非正常死亡”后,双方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拉锯。随即,我们律师申请进行了案发地现场调查和申请了专业鉴定。由于警方执法态度文明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现在回头一看,律师的价值得到承认,警方的工作得到认可,被告人的责任也得到了清晰的认定,死者的死因也得到了澄清。因为大家的努力,平息了这次事件,避免了死者家属因为得不到合理的答复和清晰的法律解释而采取过激的非法律手段,这是一个好例子。
近年“聂树斌奸杀妇女案”、“佘祥林杀妻案”、“呼格吉勒图公厕奸杀妇女案”等新闻报道出来的冤案,以及最近的浙江萧山五青年的案件,都说出了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审判所存在的弊病。当司法审判注重“程序正义”,重视证据而轻信口供,同时律师的辩护权得到体现之时,法院则不会受到刑讯逼供等侦查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所干预,这也将会是一个法治的、少错案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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