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行驶的车辆,电动自行车列于首位,《条例》还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张贴有关告示,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也列于其中,“停车场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取消停车场经营、申办资格。”
2006年底,广州市公安局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州市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禁行通知和处罚方案”。我当年就指出,禁行要有授权。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