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经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最后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
  2008年12月20日,经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最后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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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嫖宿幼女者臭名远扬

  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当然不是一回事,但一个正常的社会,天理、人情和国法之间应当有一种和谐的关系。像嫖宿幼女的行为,是违天理、伤人情、犯国法,当然不能为其遮羞。

应该立即废止“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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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理由:不知者不为罪
  警方审查认为,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嫖宿幼女罪”释疑
  1979年的《刑法》是没有“嫖宿幼女罪”的,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再次重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只是到了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讨论并采纳了部分学者的主张,将嫖宿幼女的情况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并赋予了明显减轻的法定刑。在公布1997年《刑法》全文后,就已经引起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争论。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定义、量刑」: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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