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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陈姓男子却在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合理的举动,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4月29日,记者从深圳福田区法院了解到,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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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鄂做客南方网与网友面对面,称“随意损害司法权威,最终受害者是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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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圆:"操"字至少证明法院行动迅速
为什么一个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的陈书伟突然对法官大不敬呢?
杨国栋:写了个“操”字就该拘留吗?
法律就该有免予粗俗语言侮辱的尊严
李晓亮:多音字惹祸与表达的异化
深圳会堂:对“操”字惩罚之后更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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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说法
福田法院:认定侮辱司法人员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
律师:过激行为不可取
他说,法律是严肃的。陈某在上诉状中“事实和理由”一栏仅写一个“操”字,这是对当事法官的侮辱,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非常不妥。从相关法律规定看,陈某被拘留15天是有据可依的。
杨国栋:写了个“操”字就该拘留吗?
单独的一个操字如果硬要按粗俗的解释,只能解释为对某事物的不满或是表达愤慨之意。陈姓男子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填“操”可以理解为他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满,但在没有特定对象作为定语的情况下,实在看不出“操”字有多少侮辱之意。
赵登岩:挑衅司法权威
虽未明言针对对象,但是上诉书中陈某某使用粗俗语言的所指一目了然。客观上讲,陈某某此举不但妨害了正常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的继续进行,还是对司法权威、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本身的蔑视和挑衅。
李晓亮:只可能催生一些诡异的神物
透过这个惹祸的多音字,我们还能思考更多。这样的管制态势,只可能催生一些诡异的神物,比如神兽“草泥马”、比如韩寒在博客上发明的“过滤词”、又比如王晓峰的博客署名,也算“隐藏文本”。
南都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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